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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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核發前四條規定之許可證,其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六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得延長一次。
- 2.本部於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證時,應副知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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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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