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營事業,指下列各目之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政府與前二目公營事業或前二目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二、專業技術人員: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之人員。
根據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公營事業是指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及政府與前述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且其投資之資本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而專業技術人員則是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的人員。 參考資料: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舉例:一個由地方政府與民間合營的廢棄物處理公司,在其經營中需符合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2條所定義的公營事業。另外,該公司為了進行專業的廢棄物處理工作,必須聘用具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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