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6

快速跳轉
  1. 1.公營事業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其委託者為其他事業者並應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副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但受託清除、處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產生之廢棄物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之種類、性質及數量。 二、清除或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場所。設置處理或清理設施者應含廢棄物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地點及數量。 三、處理方法之操作條件及處理後廢棄物性質(包括收集頻率、收集點及分類標準)。 四、指定期限。 五、公營事業或其清除處理設施因故無法繼續受託從事清除、處理業務時,對其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處置。 六、對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公營事業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應在訂定契約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契約書應記載廢棄物的種類、性質及數量、清除或處理的工具、方法、設備、場所、處理方法的操作條件及處理後廢棄物的性質、指定期限、突發事件的應變措施等內容。如果有變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也應通知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環保署91年6月26日公布的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要求民間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需要取得主辦機關的同意文件,並提交相關文件後才能開始業務。這條規定與第6條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契約書的規定相關聯,表明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需要經過政府機關的審查和同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公營事業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其委託者為其他事業者並應於訂定契約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