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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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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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保護署的函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八○一四號函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 條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所訂定的。根據該函釋的說明,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明訂,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方式,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不受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因此,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就是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對營建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方式進行管理和規範的法規。 參考資料來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八○一四號函釋。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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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