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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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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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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