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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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