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可以直接依照公告的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而非屬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則需要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經濟部許可後才能進行再利用。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未經取得再利用許可文件而從事再利用的行為將會被處以行政罰款。其中有一個具體的例子是,一家企業未經經濟部許可即從事再利用非公告廢棄物,被裁定違反法規並處以行政罰款的情況。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個案再利用許可的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事業基本資料、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等。以及根據第23條規定,取得再利用許可的企業如果違反相應規定,經濟部有權廢止其許可。 根據法規的逐條解釋和相關範例,可以了解到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辦法中對於再利用行為的規範和要求,以及相應的罰則和處理程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