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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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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