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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提出試驗計畫,經本部指定機構試驗並認可,或經本部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並得以試驗結果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
  2. 前項試驗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試驗數量及試驗期間。 二、再利用技術原理、設施及設備。 三、試驗方法、程序及步驟。 四、清運及再利用污染防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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