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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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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受補貼機構: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違反法令勒令歇業處分。 三、違反環保法令受停工、停業處分。 四、經登記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五、連續六個月以上未申請回收處理量稽認證。 六、處理業連續一年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效能。 七、應回收廢棄物項目經公告廢止。 八、自行申請廢止受補貼機構。 九、經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認定為污染行為人。 十、有前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定情事。
  2. 2.受補貼機構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情形,於六個月內不得於同一廠(場)址重新申請受補貼機構。
  3. 3.因第一項第十款情形撤銷或廢止受補貼機構者,該機構於五年內不得申請受補貼機構,其負責人於五年內不得擔任受補貼機構之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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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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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受補貼機構: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