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信託基金帳戶餘額不敷支應該項目之補貼費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延期或分期核發補貼費。但中央主管機關延期或分期核發補貼費時,對受補貼機構不得為差別待遇。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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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信託基金帳戶餘額不敷支應該項目之補貼費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延期或分期核發補貼費。但中央主管機關延期或分期核發補貼費時,對受補貼機構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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