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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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貼機構之稽核認證量證明文件及其他申請補貼費相關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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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21條,受補貼機構之稽核認證量證明文件及其他申請補貼費相關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根據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的規定,一般性檢測報告副本及其相關之採樣與檢測數據與紀錄保存年限至少5年。因此,根據法條的要求,受補貼機構應該保存相關文件長達五年,以供備查。 (資料來源: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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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