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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責任業者及回收業、處理業應先經主管機關登記為回收業、處理業,並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後,始得接受稽認證及申請補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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