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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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稽核認證工作,應依據認證手冊中對於人員管理之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受受補貼機構之不正當利益。
- 2.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進入受補貼機構作業場所,應配戴識別文件,並應對受補貼機構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等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相關資料,負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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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在執行稽核認證工作時,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受受補貼機構之不正當利益。這項規定旨在保障稽核認證工作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以防止稽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受補貼機構獲取不當利益。 參考資料:「環境保護署廢物品及容器稽查計畫」,此資料提到環境保護署對於回收廢棄物稽核的相關規範和流程,以確保稽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專業性。這與第7條第1款規定相關,強調稽核人員不得利用職務接受不正當利益。 舉例:根據稽查計畫內容,環境保護署對稽核人員進入受補貼機構作業場所時的應配戴識別文件和負責保密的規定,符合第7條第2款對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進入作業場所的要求。這可以作為符合規定的範例之一。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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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