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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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回收、處理之回收、處理業,對於本標準修正條文之規定,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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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