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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受理再使用業者申請登記之文件後,認有應行補正事項,應於收文後十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必要時,並得要求提示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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