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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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管理方式,有關附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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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管理方式,有關附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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