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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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吊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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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37 條,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將吊銷其許可證。這表示如果有人違反了該法規的相關條款,其許可證將被吊銷。 在前述案例中,根據法條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37 條,被告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被判處相應刑罰。這表明法院根據該法條對案件做出了裁決,具有合法的參考價值。
- 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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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