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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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軍事用途之毒性化學物質,得貯存於運作單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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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11條,軍事用途之毒性化學物質得貯存於運作單位內。根據該條規定,軍事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貯存毒性化學物質,並且需符合相關的規定。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事機關在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時能夠合法、安全地進行相應作業。 參考資料:《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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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