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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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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參與軍事機關組設之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國防部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畫提報、有效期限、變更、訓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軍事機關聯防組設之管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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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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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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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