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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作單位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申報前一年之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其隸屬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國防大學備查。
  2. 前項紀錄,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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