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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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術機構:指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但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不在此限。 二、運作單位:指學術機構內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實驗(試驗)室及實習(試驗)場所。 三、運作管理單位:指學術機構內負責所轄運作單位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行政管理事宜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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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學術機構被定義為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育部主管的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但不包括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運作單位則是指學術機構內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實驗(試驗)室及實習(試驗)場所,而運作管理單位則是指學術機構內負責所轄運作單位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行政管理事宜的單位。 舉例來說,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規定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的組織準則第7條,學術機構的運作管理單位負責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的行政管理事宜,必須遵守相關法規的規定。另外,根據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學術機構在運作化學物質時也需要特別注意保護學生和研究人員的個人資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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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