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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申請許可證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文件。
  2. 申請登記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二文件。
  3. 申請毒性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可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三文件。
  4. 申請前項以外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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