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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 一、標準登錄滿五年。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滿五年。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
  2. 新化學物質經核准下列登錄類別之一者,登錄人得申請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 一、標準登錄且提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
  3.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依前二項規定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者,適用核准登錄之既有化學物質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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