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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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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錄人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七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屆期未取得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
  2. 2.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
  3. 3.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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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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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5 條規定:「登錄人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七第一階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