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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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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七 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資料項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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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七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屆期未取得
核
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
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
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新化學物質登錄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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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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