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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15 條

  1.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七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屆期未取得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
  2.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
  3. 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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