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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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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同登錄人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五項,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既有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
  2. 2.前項申請共同登錄者,應依前條第三項所定內容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3. 3.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均分攤費用,並於支付應分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登錄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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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7 條規定:「不同登錄人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五項,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既有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