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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18 條

  1. 依前二條規定完成登錄附表三所定資料項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
  2. 登錄人取得前項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後,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登錄附表四資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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