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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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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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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
主管機關
核
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名稱。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形。 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示資訊。 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 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 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訊。 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前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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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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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新化學物質登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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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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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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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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