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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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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中央主管機關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名稱。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形。 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示資訊。 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 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 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訊。 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訊。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前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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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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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9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