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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應予公開之內容,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
  2. 前項所稱工商機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3. 第一項化學物質登錄資料經認定涉及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之範圍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辨識資訊。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資訊。 四、化學物質用途資訊。
  4. 登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 一、新化學物質申請登錄。 二、既有化學物質申請第一階段登錄。 三、既有化學物質申請標準登錄。 四、依第十四條規定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
  5. 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未依前項規定申請保密者,登錄人得於新化學物質申請核准登錄展延時,或既有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取得後,敘明理由並檢具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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