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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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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其審查期間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自收件日起七個工作日。 二、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或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自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 三、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自收件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 四、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自收件日起九十個工作日。
  2. 2.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及簡易登錄,有第九條應附以附款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延長為四十五個工作日。
  3. 3.中央主管機關延長前二項審查期間者,應通知登錄人。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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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2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其審查期間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