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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其審查期間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自收件日起七個工作日。 二、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或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自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 三、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自收件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 四、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自收件日起九十個工作日。
  2.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及簡易登錄,有第九條應附以附款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延長為四十五個工作日。
  3. 中央主管機關延長前二項審查期間者,應通知登錄人。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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