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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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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經審查申請文件認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命登錄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補正資料;通知補正資料之次數,以二次為限。但因科學上或技術上因素致不能依限期補正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登錄人依前項提出補正資料,依前條各款重新起算審查期間,補正期間不計入。
  3. 3.登錄人屆期未提出補正資料,或經二次提出補正資料仍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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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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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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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2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經審查申請文件認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命登錄人於通知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