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提出補充資料: 一、有新科學證據。 二、有新用途資訊。 三、有新毒理或生態毒理資訊。 四、有新危害評估或暴露評估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補充之資料。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提出補充資料: 一、有新科學證據。 二、有新用途資訊。 三、有新毒理或生態毒理資訊。 四、有新危害評估或暴露評估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補充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