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登錄人於登錄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覆。
- 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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