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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應依本法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提交化學物質資料。
  2. 前項資料應以中文填寫,檢具之外文資料如英文者,應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3. 登錄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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