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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物質或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天然物質。 二、伴隨試車用機械或設備之化學物質。 三、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不可分離之中間產物。 四、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需求之化學物質。 五、海關監管化學物質。 六、在製程中排放或產生之廢棄化學物質。 七、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雜質。 八、混合物。但不包含混合物中組成之個別化學物質成分。 九、成品。 十、已列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適用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
  2. 下列物質或物品,依各該法律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一、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 二、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三、肥料管理法所稱肥料。 四、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 五、藥事法所稱藥物。 六、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管制藥品。 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所稱化粧品。 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九、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 十、菸酒管理法所稱菸及酒。 十一、原子能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放射性物質。 十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所稱事業用爆炸物。 十三、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管制性化學品。 十四、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 十五、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 十六、本法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3. 製造或輸入之化學物質為前項之原(物)料者,該化學物質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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