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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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機構應按月記錄下列事項,並保存三年: 一、環境事故應變件數。 二、每一環境事故之廠(場)名稱、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類型、傷亡人數、肇事化學物質、事故發生狀況、應變狀況及善後復原。 三、個人防護、偵檢、應變、復原、通訊等裝備、設備及車輛之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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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