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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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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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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應分別申請許可證。
檢測機構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或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許可證展延,檢測機構並應檢附檢測人員依
第二十二條
接受訓練之證明文件。
檢測機構之檢驗室搬遷,應於十五日前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檢驗室搬遷,並提送搬遷計畫書備查;檢測機構應依搬遷計畫執行搬遷,自搬遷完成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二項規定提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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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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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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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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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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