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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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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測機構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應分別申請許可證。
  2. 2.檢測機構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或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文件。
  3. 3.前項申請許可證展延,檢測機構並應檢附檢測人員依第二十二條接受訓練之證明文件。
  4. 4.檢測機構之檢驗室搬遷,應於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室搬遷,並提送搬遷計畫書備查;檢測機構應依搬遷計畫執行搬遷,自搬遷完成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二項規定提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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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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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檢測機構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應分別申請許可證。檢測機構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或增加檢驗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