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測機構指派適當或被指定之檢測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檢測機構不得拒絕。
根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2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測機構指派適當或被指定之檢測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檢測機構不得拒絕。根據最新資料,環保署對於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有明確的在職訓練規定,並要求機構必須配合指派適當的檢測人員受訓,而機構不得拒絕。例如,環保署對於化學品檢測機構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檢驗人員的培訓與認證要求,並要求機構必須配合檢驗人員的在職訓練,以確保檢測工作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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