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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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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測機構指派適當或被指定之檢測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檢測機構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2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測機構指派適當或被指定之檢測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檢測機構不得拒絕。根據最新資料,環保署對於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有明確的在職訓練規定,並要求機構必須配合指派適當的檢測人員受訓,而機構不得拒絕。例如,環保署對於化學品檢測機構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檢驗人員的培訓與認證要求,並要求機構必須配合檢驗人員的在職訓練,以確保檢測工作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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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測機構指派適當或被指定之檢測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檢測機構不得拒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