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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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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檢測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展延應辦理下列事項,經審查合格始得發許可證,並記載其類別及申請檢測項目: 一、書面審核:對檢測機構所提申請文件進行審核。 二、績效評鑑:對檢測機構所申請之檢測項目,進行盲樣測試、實地比測或術科考試。 三、系統評鑑:對檢測機構所申請之個別檢驗室品質管理系統,進行現場實地查核與評鑑。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審核或評鑑。
  2. 2.檢測機構申請、檢驗室搬遷、增加檢驗室、增加檢測類別或檢測項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審查程序準用前項規定;屬同一類別增加檢測項目者,得免辦理系統評鑑。
  3. 3.檢測機構依第一項申請許可證展延,符合下列規定者,審查程序得免辦理該檢測項目之績效評鑑: 一、於第十六條規定期限提出許可證展延申請。 二、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至申請日前,未曾因執行該檢測項目違規而受有裁罰。 三、檢測項目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盲樣測試、實地比測或採樣技術評鑑合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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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可證名詞
  • 名詞
  • 核與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裁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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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檢測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展延應辦理下列事項,經審查合格始得核發許可證,並記載其類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