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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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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審查、評鑑及諮詢得設評鑑技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2. 2.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設立評鑑技術審議會,用來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的審查、評鑑及諮詢工作。審議會應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期均為二年,並且可以在期满后繼續聘任。 參考資料: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4條 範例: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設立了評鑑技術審議會,用來進行檢測機構許可證的審查和評鑑工作。該審議會由二十一到二十五名委員組成,任期為二年,並可以續聘。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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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審查、評鑑及諮詢得設評鑑技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前項審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