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指應用各種物理性、化學性或生物性檢測方法以執行環境標的物採樣、檢驗、測定之工作。 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執行環境檢驗測定業務之機構。 三、環境檢驗測定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指檢驗室主管、品保品管人員及其他從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