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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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檢測應在自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製成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紀錄報告書。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採樣計畫書、採樣紀錄、檢測報告、檢測數據品管紀錄,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相關事項。 一個與此條例相關的範例是根據93年10月1日起實施之「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第4點的規定,一般性檢測報告副本及其相關之採樣與檢測數據與紀錄應該保存至少5年。這個規定和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有關,因為都涉及到了檢測報告和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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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