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不知道這件事的相關資訊。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裁決委員會應依當事人或省(市)、縣(市)調處委員會之申請,指定調處委員會管轄: 一、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之發生地涉及數省(市)、縣(市)者。 二、二以上調處委員會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三、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因法律或事實不能進行調處者。 四、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者。 對於前項之指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須經裁決委員會指定管轄之情形。且指定管轄以經當事人或調處委員會申請為限,不得依職權逕行為之。 二、第二項明定調處委員會一經被指定,即有管轄權,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會均不得異議,以免因管轄問題而使調處事件延岩不決。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裁決委員會應依當事人或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之申請,指定調處委員會管轄: 一、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之發生地涉及數直轄市、縣(市)者。 二、二以上調處委員會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三、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因法律或事實不能進行調處者。 四、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者。 對於前項之指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簡化公害糾紛處理作業,爰刪除第一項省調處委員會申請指定調處委員會管轄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須經裁決委員會指定管轄之情形。且指定管轄以經當事人或調處委員會申請為限,不得依職權逕行為之。 二、第二項明定調處委員會一經被指定,即有管轄權,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會均不得異議,以免因管轄問題而使調處事件延岩不決。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簡化公害糾紛處理作業,爰刪除第一項省調處委員會申請指定調處委員會管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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