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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委員會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證據。 前項調查證據行為,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 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立法理由一、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於第一項明定調處委員會為調查證據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 二、參照商務仲裁條例第十六條,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調查證據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被請求之法院並有受訴法院之權。
一、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於第一項明定調處委員會為調查證據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 二、參照商務仲裁條例第十六條,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調查證據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被請求之法院並有受訴法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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