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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處委員會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證據
  2. 前項調查證據行為,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
  3. 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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