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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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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處委員會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證據
  2. 2.前項調查證據行為,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
  3. 3.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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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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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10116 制定)

調處委員會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證據。   前項調查證據行為,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   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立法理由一、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於第一項明定調處委員會為調查證據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   二、參照商務仲裁條例第十六條,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調查證據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被請求之法院並有受訴法院之權。

  • 調處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0810116 制定)

一、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於第一項明定調處委員會為調查證據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   二、參照商務仲裁條例第十六條,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調查證據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被請求之法院並有受訴法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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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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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4 條規定:「調處委員會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證據。前項調查證據行為,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受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