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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金額,如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糾紛事件之裁決採合議制,由經指定之裁決委員會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合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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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糾紛事件之裁決採合議制,由經指定之裁決委員會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合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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