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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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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2. 2.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3. 3.關於金額,如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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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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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10116 制定)

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金額,如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糾紛事件之裁決採合議制,由經指定之裁決委員會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合議之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116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糾紛事件之裁決採合議制,由經指定之裁決委員會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合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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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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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4 條規定:「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