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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2. 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3. 關於金額,如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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