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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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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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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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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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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處委員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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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裁決委員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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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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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處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裁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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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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