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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2.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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