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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之組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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