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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
第 一 節 調處委員會
>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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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
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直轄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縣(市)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縣(市)長兼任之。其他委員,由直轄市長、縣(市)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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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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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處委員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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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裁決委員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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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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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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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裁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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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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