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
調處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調處委員會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委員之任期。 二、第二項規定委員出缺,包括因職務關係擔任委員者,如職務更動、調職時,所遴聘繼任之任期,仍以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以符一任三年之原則。
一、第一項規定委員之任期。 二、第二項規定委員出缺,包括因職務關係擔任委員者,如職務更動、調職時,所遴聘繼任之任期,仍以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以符一任三年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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