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2 條
-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 2.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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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2條,其中的第1項指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在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並在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這樣的程序是為了在評估書初稿提交後能夠檢視現場情況和聽取各方意見,以做出全面的評估。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提交了開發計畫的評估書初稿,主管機關就應該在三十日內進行現場勘察和舉行公聽會,以了解當地居民和專家的觀點,並在三十日內作成記錄,送交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至於第2項提到的前項期間延長之事宜,在特殊情況下可能需要延長現場勘察和公聽會的時間,以確保能夠充分了解評估書初稿所涉及的內容。例如,如果某些突發情況影響了原訂的時間安排,主管機關就可以考慮延長這個期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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