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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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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2. 2.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
  3. 3.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深度解讀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規定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在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範例: 根據環評法第13條的相關要求,主管機關應在六十日內完成對評估書的審查,並作成審查結論。例如,當地有一個工業區開發計畫,經過評估書初稿的審查後,主管機關應在六十日內完成對評估書的審查,並作成審查結論,確定是否通過該開發計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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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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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3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於六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