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3 條
-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 2.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
- 3.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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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規定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在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範例: 根據環評法第13條的相關要求,主管機關應在六十日內完成對評估書的審查,並作成審查結論。例如,當地有一個工業區開發計畫,經過評估書初稿的審查後,主管機關應在六十日內完成對評估書的審查,並作成審查結論,確定是否通過該開發計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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