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規定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在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範例: 根據環評法第13條的相關要求,主管機關應在六十日內完成對評估書的審查,並作成審查結論。例如,當地有一個工業區開發計畫,經過評估書初稿的審查後,主管機關應在六十日內完成對評估書的審查,並作成審查結論,確定是否通過該開發計畫。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聽證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 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 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立法理由本法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聽證程序,其性質、目的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有所不同,為有所區分,爰將第一項中「聽證會」修正為「公聽會」,以利執行。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聽證程序,其性質、目的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有所不同,為有所區分,爰將第一項中「聽證會」修正為「公聽會」,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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