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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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8條,開發單位在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說明會時,必須在開發行為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但動工前辦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開發單位在開始動工前,經過公開說明會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這可以幫助確保開發行為在符合環境保護條件下進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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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