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8條,開發單位在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說明會時,必須在開發行為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但動工前辦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開發單位在開始動工前,經過公開說明會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這可以幫助確保開發行為在符合環境保護條件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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